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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高永律师
来源:颂益服务部 | 作者:狂龙 | 发布时间: 2023-04-06 | 492 次咨询: | 分享到:

       施高永律师,男,颂益法律服务部法律咨询专家。广西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刑事辩护、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见长。

事刑事辩护方面的成功案例有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死)案、陈某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胡某某行贿案等;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方面,作为2016年钦州市政府律师代理团成员一员,多次以钦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履行代理职责,2017年代理多起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案件,所代理的案件均达到预期效果;民事诉讼代理方面,主要业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有陈某才、陈某多等与黄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刘某诉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述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均获得人民法院全部支持。

本着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秉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初衷,无论在刑事辩护还是在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代理、民事诉讼代理、非诉案件中,本人均郑重承诺:尽心尽力维护律师的执业形象,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要:

1、刘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2017)桂0703刑初183号】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案,经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评析:《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能够为其争取缓刑,为刘某某刑满后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2、浦北县官垌镇群生村民委员会黄泥岭村民小组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案(2016)桂0722行初27号】,经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浦北县官垌镇群生村民委员会黄泥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评析:作为钦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固然重要,更应时刻关注如何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尽力,同时兼顾本案第三人的利益。